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朱珮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714號 原 告 朱珮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孫止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變價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原告雖 以其登記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係與被告老屋新悅有限公司(下稱老屋公司)委由被告王睿謙為代理人共同向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5521號強制執行事件共同投標而買受取得系爭374、37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另379地號土地之應 有部分則係於起訴前之111年11月8日經被告王睿謙贈與移轉登記而來,此有原告提出之374、375地號及37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可 憑,並經本院調閱109年度司執字第45521號強制執行事件全卷核閱無誤,原告亦自陳係與被告王睿謙共同投資上開土地買賣,被告王睿謙並為被告老屋公司之負責人等情,可見原告係為原告、王睿謙及老屋公司之土地利益提起本件訴訟,是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利益應計算包含王睿謙及老屋公司就374、375及379地號土地之利益,始為合理,故本件原告起訴之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王睿謙及老屋公司就上開土地之價值利益合併計算核定為1,481,852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751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14,7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1.大埕段374地號面積468平方公尺×16,675元×(王睿謙1/8+老屋 公司697/38400+朱珮瑄1/12800)=1,117,746元 2.大埕段375地號面積310平方公尺×13,500元×(老屋公司697/9600+朱珮瑄1/3200)=305,156元 3.大埕段379地號面積18平方公尺×26,200元×(王睿謙9999/80000+朱珮瑄1/80000)=58,950元 以上合計1,481,8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