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即、李秉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9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秉謙 川峰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德村、鄭昶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0,434元【計算式:4,517,683元+4,632,751元=9,150,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526元,上訴人尚未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