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謝福揚、美絨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補字第3號 原 告 謝福揚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美絨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美絨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合夥關係乃「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者,此觀民法 第667條第1項自明,原告主張被告美絨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美絨公司)係原告及被告陳美絨各出資2分之1設立,爰依被告美絨公司登記實收資本額之半數即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0,000,000元×2分之1=5,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