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字第128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128號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被告
- 劉淑華即鈺豐商店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12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上午11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579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