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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建簡字第1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宗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建宗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廉鈞律師
被告
大忠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2,33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雖據繳納裁判費5,180元。惟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08,22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以708,226元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原告僅繳納5,180元,尚欠2,530元(7,710-5,180=2,5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備位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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