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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字第128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童來好童來好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128號

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
劉淑華即鈺豐商店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12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上午11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579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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