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字第23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232號
- 原告
- 永帝企業社即陳維濬
- 被告
- 顏多(APRIYANTO)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小字第232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5 月23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0 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