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宗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柯建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宗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建宗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被 告 大忠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2,33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雖據繳納裁判費5,180元。 惟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08,22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以708,226 元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原告僅繳 納5,180元,尚欠2,530元(7,710-5,180=2,530),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備位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