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62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622號
- 原告
- 駿鋒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勇德
- 被告
- 金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育梓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簡字第622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28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760 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送貨單、統一發票、應用程式LINE之對話內容可參,又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