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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環球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昱
訴訟代理人
向欽明
被告
黃鄭麗收

黃柏興

黃卉鈴

黃慧雯

黃芊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健次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75,85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4,562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健次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鄭麗收、黃卉鈴、黃慧雯、黃芊儀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訴外人黃健次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下稱系爭支票),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375,850元,經原告分別於附表所載付款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均因發票人黃健次已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死亡而遭退票,被告為黃健次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黃健次之遺產範圍內,就黃健次對原告所負上開票款債務連帶負清償之責,爰依繼承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健次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237,850元,及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黃柏興陳稱:對系爭4張支票之真正無意見,願意清償上開票據債務等語。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份、黃健次之除戶戶籍謄本、被告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且為到庭之被告黃柏興所不爭執,又被告黃鄭麗收、黃卉鈴、黃慧雯、黃芊儀對於原告上開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已視同自認上開事實,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亦有明定。查被繼承人黃健次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應依票據文義擔保票款之支付,而發票人黃健次已於111年10月17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自應繼承被繼承人上開票據債務,從而,原告依票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健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上開票款合計2,375,850元,及自支票提示日即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黃健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2,375,850元,及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本件訴訟費用額經核為24,562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由敗訴之被告於繼承人被繼承人黃健次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七、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發票人  票載發票日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付款提示日  1 FA0000000 黃健次 111年6月30日 佳里區農會信用部 719,400元 111年12月2日  2 FA0000000 黃健次 111年7月31日 佳里區農會信用部 695,300元 111年12月7日  3 FA0000000 黃健次 111年8月30日 佳里區農會信用部 517,800元 111年12月7日  4 FA0000000 黃健次 111年9月30日 佳里區農會信用部 443,350元 1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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