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宗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柯建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宗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建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忠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5,18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