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323 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協奇陳協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323 號

原告
和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芬郁
被告
辰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祥
訴訟代理人
吳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323 號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上午09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