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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吳彥慧吳彥慧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53號
原 告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隆政
訴訟代理人
余昭明
被 告
黃文雍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53號(112 年度營小調字第61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1 日上午11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佳欣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50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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