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60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童來好童來好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609號

原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熾宗
訴訟代理人
林信羽
被告
張峻林
被告
星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609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5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90 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