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參加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童來好
-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對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位賴瑞和訴請其他繼承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庭113年度營簡字第404號),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足見參加人參加訴訟,僅在輔助當事人之一造為訴訟行為,使其獲得勝訴結果,藉以維持自己之私法上利益,並非直接為自己請求何項裁判,故須於本訴訟繫屬中始得為參加,倘本訴訟已經終結,即無參加可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1號裁定意旨參 照)。查聲請人係於113年9月24日提出參加訴訟狀到案,惟本庭113年度營簡字第404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本案)已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9月13日宣判,本案訴訟程序業已終結,已無參加可言,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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