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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66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吳彥慧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葉茹玉(原名葉秀玉)

李名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不以本金債權為限,而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同此意旨)。經查,原告訴請撤銷詐害債權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489,021元(含本金462,196元及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26,825元,見營簡調字卷第25至35頁),與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之價額488,530元(見營簡調字卷第69頁),兩者取其低者為準,核定為488,5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原告已繳納5,07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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