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95號
- 原告
- 凱新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于珊
- 訴訟代理人
- 朱麗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紹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程式事項,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9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經查本件已調解不成立,原告如欲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究係依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應載明請求權基礎及法律依據內容並聲明所用之證據資料(本件原告並非車輛所有權人,原告究係依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另併應提出所主張損害之全部證據資料,如原告已有賠償車輛所有權人,併應提出給付證明,又車輛如已有經保險公司理賠,亦應一併陳報),並應提出原告所主張之與車輛所有權人所成立之全份契約書影本一份到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