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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5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協奇陳協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553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莊榮峰
被告
蘿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蘭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553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4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5,601 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可佐,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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