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吳彥慧
- 法定代理人陳政聞
- 原告清景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趙伯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67號 原 告 清景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聞 訴訟代理人 張奕晨 被 告 趙伯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4月28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茲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 宣判日期為114年4月28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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