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童來好
- 法定代理人陳麗娟
- 當事人李文福、花米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709號 原 告 李文福 被 告 花米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88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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