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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再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陳協奇
  • 法定代理人
    林穀連

  • 當事人
    貴冠生技有限公司王品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貴冠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穀連 再審被告 王品雅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柳營簡易庭111年 度營簡字第26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 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 雖為訴之一種,然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前訴訟程序聲明之請求為準。查再審被告於前開事件之第一項、第二項訴之聲明為:「⒈被告貴冠生技有限公司( 下稱貴冠公司)、林穀連、訴外人富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聯公司)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同段263-35地號土地(面積2043平方公尺,與同段263-34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上依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1 年9月5日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附圖)所示編號甲(面積82平方公 尺)、甲1(面積547平方公尺)、甲2(面積171平方公尺)、乙(面積590平方公尺)所示以外區域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⒉被告貴冠公司、林穀連、富聯公司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30,6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111年4月17日起至將系爭附圖所 示編號甲、甲1、甲2、乙所示以外區域土地上之所有地上物移除並騰空返還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411元。」關於其第一項聲明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以請求返還 之土地面積即系爭附圖編號甲、甲1、甲2、乙外之土地面積1263平方公尺【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653平方公尺(610平方公尺+2 043平方公尺)-系爭附圖編號甲、甲1、甲2、乙土地面積1390平方公尺(82平方公尺+547平方公尺+171平方公尺+590平方公尺)=1 263平方公尺】計算,而為795,69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111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30元×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263平方公尺=795,690元),第二項聲明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且再審被告是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前起訴,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5,69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前訴 訟標的金額795,690元為準,並依前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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