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25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載霆、順暘有限公司、陳建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254 號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順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佑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254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1日上午09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7,63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00 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