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53號
- 宣示判決筆錄
- 113年度營小字第53號
- 原 告
-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隆政
- 訴訟代理人
- 余昭明
- 被 告
- 黃文雍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53號(112 年度營小調字第61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1 日上午11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佳欣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50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