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楊熾宗、張峻林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609號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熾宗 訴訟代理人 林信羽 被 告 張峻林 星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609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5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90 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書 記 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