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64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640號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訴訟代理人
- 楊鵬遠律師
- 被告
- 黃信融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6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633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80 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77,202元,然其中55,833元為零件修繕費用,依法自應計算折舊部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 分之1 ,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8 年6 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1 年11月7 日,已使用3 年6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3,264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55,833÷(5+1)≒9,30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 (使用年數)即(55,833 -9,306)×1/5× (3+6/12)≒32,56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55,833-32,569=23,264】。據此,原告得向被告請求44,633元(零件23,264元+工資21,369元=44,633元),逾此部分,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