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調字第645號
- 聲請人
-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富士全錄股
- 聲請人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勝田明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2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
1.原告主張被告積欠84723元係如何計算得出?應依合約內容指明係何時至何時之何費用及其計算明細,並提出相對應之證據。
2.對被告聲明異議狀之意見。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