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1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協奇

原告
鴻運興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被告
吳育銓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49號請求返還價金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透過原告居間承買訴外人王素月坐落於臺南市○○區○○街00號之房地,經原告多次協調被告與王素月於112年6月13日買賣契約成立,惟因系爭房地有漏水問題,被告竟拒絕給付原告之仲介服務費新臺幣175,200元,爰依給付服務費承諾書給付上開金額。被告則以上開買賣契約有得撤銷之情事,認為買賣契約自始無效,其無庸給付仲介費,顯見本院判斷被告是否給付仲介費之前提為「買賣契約是否成立」。此部分被告已另訴提起返還買賣價金訴訟,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49號,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