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劉芸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蘇永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光正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0,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