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2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協奇陳協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253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告
佶達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慶順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253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1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1,669 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授信核定通知書、保證書、重貼現率、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可佐,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