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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2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協奇陳協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273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被告
李苰瑋即皇家天下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273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1日上午0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明細資料查詢、催告函可佐,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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