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22號
- 原告
-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甫
- 訴訟代理人
- 田欣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毓伶律師
- 被告
- 華嶸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棟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宣判,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