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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22號

請求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吳彥慧

原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毓伶律師
被告
華嶸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棟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宣判,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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