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22號

請求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吳彥慧

上訴人
即被告
華嶸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棟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83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