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吳彥慧

上訴人
柯郭阿尼
上訴人
柯敏源
上訴人
柯淑惠
共同送達代收人
孫敬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慕義、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3年7月5日113年度營簡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99,218元(計算式:3,699,218元+200,000元+200,000元=4,099,21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速予補正,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