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40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401號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訴訟代理人
- 洪健凱
- 被告
- 鑫廣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霖
- 被告
- 陳盈璋 住○○市○里區鎮○里○○街000巷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401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 元,及自民國113 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工商貸款契約書、京城銀行連續保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可佐,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