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55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55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莊榮峰
- 被告
- 蘿德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蘭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553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4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5,601 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可佐,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