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67號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吳彥慧

原告
清景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聞
訴訟代理人
張奕晨
被告
趙伯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4月28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茲因

宣判日期為114年4月28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