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67號
- 原告
- 清景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聞
- 訴訟代理人
- 張奕晨
- 被告
- 趙伯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4月28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茲因
宣判日期為114年4月28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