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明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02號 原 告 陳明賜 訴訟代理人 陳、阿濼喇哈夷穆、伊沃司甫 郭藍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男等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6,24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原告及被告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謂因定 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 原告以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界址,就本項訴訟標的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 萬元核定之。又原告請求確認之訴訟標的有數項,依原告之聲明:其請求確認其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4-1地號)與相 鄰被告所有或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之各界址;其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下稱4-8地號)土地與相鄰 之如附表二所示各筆土地之各界址;其所共有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0地號(下稱4-12地號)土地與相鄰如附表三所示 各筆土地之各界址(至原告訴之聲明所記載之王公廟段50-14、51-22、87-15地號土地依地籍圖所示並未與原告土地相 鄰,該部分應由原告另補正起訴利益,如確定要起訴,再另行確認訴訟標的及其價額),原告以一訴請求確認上開各該界址,其請求確認12筆界址之訴訟標的顯然各別獨立(不同地號間屬1筆,共12筆,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屬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980萬 元【計算式:165萬元×12=1,9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8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 按定不動產界線訴訟,係指相鄰地所有人間,關於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其經界不明,而請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其屬形成之訴,法院得依調查之結果,定該不動產之經界,不受原告所為聲明之拘束;又因其定界址之結果,對於土地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自應以土地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107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5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僅為4-1、4-8及4-1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之一,並非唯一所有權人,有上開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見營司簡調字卷第121至125頁),惟其單獨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說明,原告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另原告起訴之被告張洲得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原告列張洲得為被告,起訴顯不合法,且原告未補正土地現所有權人為被告,被告當事人亦屬不適格,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本件訴訟原告及被告當事人適格之欠缺,並應按正確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一:(與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相鄰之土地) 編號 土地 登記所有人或共有人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林芳男(權利範圍3分之1)、張洲得(權利範圍3分之1)、胡志煌(權利範圍6分之1)、胡伊萍(權利範圍6分之1)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興隆寺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興隆寺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中華民國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中華民國 附表二:(與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相鄰之土地) 編號 土地 登記所有人或共有人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張洲得(權利範圍3分之1)、林芳男(權利範圍3分之1)、胡志煌(權利範圍6分之1)、胡伊萍(權利範圍6分之1)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中華民國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中華民國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臺南市政府 附表三:(與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相鄰之土地) 編號 土地 登記所有人或共有人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臺南市政府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中華民國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