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潘福興即富晟電信工程行、吳讚修即聖源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31號 原 告 潘福興即富晟電信工程行 被 告 吳讚修即聖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通知原告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4,850元,於113年9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存卷可考 ,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