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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4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朱柏宥
被告
朱吳淑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吳淑蓮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遷出,並將上開房屋所坐落之基地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上開房屋全部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上開房地交易價額為準,本院為調查訴訟標的價額,曾通知原告到院調查,原告已自陳上開房地至少有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之交易價值(見本院113年11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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