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41號
- 原告
- 朱柏宥
- 被告
- 朱吳淑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吳淑蓮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遷出,並將上開房屋所坐落之基地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上開房屋全部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上開房地交易價額為準,本院為調查訴訟標的價額,曾通知原告到院調查,原告已自陳上開房地至少有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之交易價值(見本院113年11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