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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70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李文福
被告
花米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花米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90,575元(含至起訴日已到期之利息),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0,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應提出被告花米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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