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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74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協奇陳協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746號

原告
禾鑫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泰
被告
王子彰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746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6日上午11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1,670 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LINE對話內容及112 年度營簡字第603 號判決可佐,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勝訴部分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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