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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88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童來好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寬茂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調閱之遺產登記資料已經地政事務所檢送到院,應儘速閱卷並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里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臺南市○里區○○段000○000地號及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門牌台南市○里區○○里0鄰○○○00號房屋稅籍資料。

二、提出被繼承人黃丁奢、黃清旭、黃聰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提出記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查報原告至起訴日即113年12月16日止對被告黃寬茂之債權總金額若干(含利息債權,應提出計算明細)?並敘明原告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98,110元係依何資料認定,並提出計算明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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