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小字第653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653號
- 原告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訴訟代理人
- 劉昱瑋
- 被告
- 江奎榮(原名:江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653 號給付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2月3 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4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