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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小字第68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彥慧吳彥慧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680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被告
李庭卉即晟熙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68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26日上午09時5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佳欣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第2項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088元,及自民國114 年9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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