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小字第68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680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仁
- 被告
- 李庭卉即晟熙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68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26日上午09時5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佳欣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第2項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088元,及自民國114 年9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