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補字第88號
- 原告
- 徐鈺佳
- 訴訟代理人
- 程惠玲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鄭克偉即曇弦音樂藝術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新台幣(下同)153,600元之債權不存在,惟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提出民事補正狀,更正訴訟標的金額為163,200元,應以此金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徵收裁判費2,41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5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