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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6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紘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林汽車修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程式要件,應於7日內補正,逾期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先暫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08,364元核定第一審裁判費(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不明確,需待補正,補正後會依補正內容由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狀所記載之訴之聲明應明確、特定、可得執行,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被告應向該車開去維修之人索要該筆維修費」不明確、不特定,亦無從執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補正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如係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維修費債權不存在,應提出被告曾向原告主張何債權?係要訴請確認何內容之債權不存在?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三、起訴狀中所載「113年度司促字第36115號」係何法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與原告本件訴訟有何關連?並應提出上開支付命令影本供參。

四、上開補正內容應提出正本到院,並應檢附繕本一份,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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