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2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淑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營簡字第27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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