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513號
- 原告
- 張絖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楚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陳報所提出之借據中所載「以中華民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性質,兩造是否已有合意管轄法院?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