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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595號

確認合夥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陳秀春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惟智律師
被告
林雲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所簽立之金品創新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室合夥契約無效,此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出之合夥人名冊之原告出資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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