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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6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許榮唐
被告
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賢 住○○市○區○○路00號7樓之5 送達臺南安順○○○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繳納之裁判費不足,本院乃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限原告於114年10月20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667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且逾期未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及原告之訴業經駁回,本件自無訴訟必要,原定114年11月5日辯論期日取消,兩造毋庸到庭,併此通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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